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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业学校预防校园欺凌致全体师生家长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10-14 作者:保卫处 发布者:三明市农业学校 文章来源:原创 阅读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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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老师、同学:      

       大家好!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也是社会、家长最殷切的期待。然而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学生欺凌事件,却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

       为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现特致您《预防学生欺凌致师生家长的一封信》,让我们家校共育,一起为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01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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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孩子出现这些异常行为需引起警惕

       1.突然不愿上学:原本并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是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孩子烦恼,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

       2.无端情绪变化:孩子放学回家后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

       3.抱怨有同学针对他:这是孩子寻求帮助的信号。家长可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孩子试着缓解这种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询问,或者把同学请到家里来玩,不经意地聊聊天。

       4.身上出现伤痕:孩子从学校回来后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5.行为异常:如果孩子情绪特别不稳定,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应,如特别粘人、拒绝去学校、非常胆小怕人甚至有自我伤害倾向等,建议家长去学校了解情况。

       6.睡眠出现问题: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可能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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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防范校园欺凌需法律体系支持保护

       应对校园欺凌除了引导外:我们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家人让悲剧不再发生。

       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来源:综合安全教育平台、中职班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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